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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08〕35号)


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以及上级财政部门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
  (一)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 县级财政拨入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
  (三) 上级专项追加资金及补助资金;
  (四) 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建设资金;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财政性资金(含固定资产租金、门市房出售净收入、回迁户超面积净收入、工程违约赔偿金、提供服务收费等)。
  第四条 开发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要进行专户设置、专户管理。 开发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拨付全部通过专项资金帐户核算体系运行。为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施专户存储,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开发区要在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或国债)的专项资金帐户,对专项资金按建设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收支预算计划、项目完成进度、验收结算等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实行集中核算、专户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由开发区的收入、支出两部分构成,其编制根据县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发展计划及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进行,通过县财政审定并报县政府按法定程序批准执行。
  第七条 开发区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转让、变现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由用地者按县政府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缴入县财政国库或专户;开发区各项目管理机构按约定收取的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工程违约赔偿金、提供服务收费、门市房出售净收入、回迁户超面积净收入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解缴财政国库或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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