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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府办〔2009〕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和培植税源的积极性,加快我县招商引资步伐,引进国(境)外、市外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切实增加财政收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对象和范围

  实行“谁引进、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本办法适用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县直部门、社会团体、个人。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社会公益性投资和通过引进社会资金产生在县域内正常注册经营、能持续提供税收的企业实体的招商引资行为。

  二、引资人类别

  (一)单位部门引资:指与单位和部门本身的工作职责有关,由单位部门引进的项目资金

  (二)个人引资:指非工作职责要求、非工作业务关系的个人引进的项目资金。

  三、奖励标准

  (一)公益性投资项目

  公益性投资按投资净额实行一次性奖励。当年累计投资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1.5%;101~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1%,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奖励;501~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0.8%,不足5万元按5万元奖励;1001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生产经营性投资项目

  1、单位部门引资奖励

  根据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社会经济综合效益情况,奖励1~5万元作为部门招商工作经费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财源建设、公共事务和社会事业等支出,用于个人奖励部分不得超过50%。

  2、个人引资奖励

  个人引资奖励的依据是2009年(含2009年)以后招商引资净额及其新增企业正式投产后,产生的县级税收净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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