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力度,适时组织示范单位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学习考察活动。
(四)引导示范单位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示范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增强示范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五)帮助示范单位建立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引导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合作,专利许可与转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六)指导示范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四、优惠政策
凡被认定为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资助。全额资助示范期间应支付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审费、印刷费;鼓励申请国外专利,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助。
(二)对专利数据库项目给予资助,专项用于示范单位建设专利信息数据库,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
(三)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
(四)优先推荐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申报及相关专利产品展示活动。
五、专利示范单位的申请、认定和复审
(一)凡符合专利示范单位认定条件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的评选。
(二)申报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申请书》应当一式三份并向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所属中关村科技园区或各科技园管委会申报。接受申报的单位对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后,报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专利示范单位的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认定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授予“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称号,发放“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铭牌,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已认定的专利示范单位,根据《北京市专利示范工作考核评价表》,每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称号,并收回铭牌。
六、时间安排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开展一次专利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工作,首批专利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从2006年9月开始,计划认定10家示范单位。
附件3
北京市专利示范工作考核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