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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的补助依据,由申请技改补助的企业提供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技改投入的相关证明或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

第三章 差别电价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请项目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机构;
  (二)企业的主要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支持范围的项目必须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相关手续完备。
  (四)申请差别电价资金的项目,须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要设备到位,其技术设备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
  (四)申报技术与设备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技术与设备采购发票;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满足第七条要求的项目申报其他相关材料(如:有权部门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主要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及购置技术设备费用补助项目。

第四章 差别电价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差别电价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当年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
  (三)市属及部省属企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和公示后,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差别电价资金项目和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差别电价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市相关部门对差别电价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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