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1〕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差别电价资金的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
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差别电价资金的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资金来源是根据《江苏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95号)的通知规定征收上缴的差别电价收入。
第三条 差别电价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对市、县(市)实行切块方式下达。为了鼓励各市、县(市)加强本地区差别电价管理工作的力度,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的征收及上缴资金的情况,按加权平均比例切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达各地。
第四条 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差别电价资金支出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差别电价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助依据
第五条 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的范围,主要支持我市企业用于加快新能源建设,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降耗减排方面的技改补助。差别电价资金支出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