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存在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其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救助资金,一般在36个月总额之内。
第二十条 申请救助应提交下列材料:①救助申请书;②有效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③刑事被害人实际损害后果证明,医疗救治或死亡证明材料;④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⑤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说明;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情况证明材料;⑦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严重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由司法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司法救助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承办案件的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依据本办法提出救助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材料的当日,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二条 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发现救助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部门提出。
第二节 审 查
第二十三条 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由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选派人员组成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初审小组,负责对每件救助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委政法委领导批准,确定是否给予救助和救助金额。
第二十四条 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发现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本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不配合司法部门、公安机关调查、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大过错的;
(五)无理上访,拒不停访息诉的;
(六)已经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救助的;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救助的,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救助意见和金额,报市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