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课题撤项信息,在“中心”网站公布,该课题承接人第二年不得申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列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系列的重点课题、热点课题和部分专项课题,“中心”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数额按课题类别等情况确定。定向课题和部分专项课题,由课题承接单位及课题组自筹研究经费。公开购买研究成果所需经费,由“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条 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凡“中心”资助的经费须由课题承接单位财务部门代管,专款专用,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及规定。
第三十条 研究经费付款方式:
(一)重点课题研究经费拨付:在各课题计划资助经费中,均先预留1万元作为统筹经费用于差别拨付,待课题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根据评定等级给予差别拨付,余款分两次拨付。第一次于课题承接人提交研究提纲与实施计划获认可后15日内,拨付扣除预留经费后资助经费的50%;第二次于提交课题最终研究报告及成果摘要获认可后15日内,拨付扣除预留经费后资助经费的50%。
(二)热点课题研究经费拨付,于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及成果摘要获认可后15日内,一次性全额拨付。
(三)部分专项课题研究经费拨付,于课题启动后先行支付资助经费的50%;课题研究报告获认可后15日内,拨付余额。
(四)购买研究成果的经费拨付,按签订的成果购买协议书商定的方式拨付。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承接人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或提交的研究成果等未获认可的,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自行中止研究、未完成研究任务的,停拨资助经费余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被撤项的课题,撤销全部经费资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课题申报、评审、委托、协议等资料和研究成果资料,由“中心”统一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