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定向课题实行委托单位与承接单位双重管理。课题承接人须填报《计划任务书》,经“中心”终审,通知课题承接人。
第六章 购买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研究成果资源,“中心”不定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符合需求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中心”对拟购买的研究成果,须组织专家评审,并与应标者商定成果成交价,与其签订成果买卖协议书。
第二十条 购买的研究成果,即纳入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成果序列,成果归“中心”所有,由“中心”按统一要求进行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管理办法》所指各类课题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外,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中心”和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中心”有研究成果的优先使用权。研究成果未经结项,不得以立项课题名义公开发表,如造成不良影响,将中止或撤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管理办法》所指各类课题研究成果,均由“中心”统一转化。通过《专家反映》等途径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研究成果定期由“中心”汇编成册,提供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中心”同意,课题承接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得将成果提供给有关方面公开发表或内部刊用;一年后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上海市决策咨询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八章 成果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课题、定向课题,由“中心”负责聘请专家进行成果评审。评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分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成果按A、B、C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 成果通过评审结项,颁发结题证书。结题证书可作为申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有关证明材料,可作为今后申请同类课题的依据之一。定为C级成果的课题承接人,第二年不得申报同类课题。
第九章 课题撤项
第二十六条 因课题研究不符合《重点课题指南》或委托立项要求而必须撤项的,或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其他须撤项情形的,经“中心”终审,对该课题予以撤项,并通知课题承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