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热点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热点课题(以下简称“热点课题”)的组织研究工作,根据《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制定《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热点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热点课题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本市决策咨询工作需要,不定期立项组织研究。
第三条 热点课题选题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1)由市领导提出;(2)由中心领导及本市有关部门领导提出;(3)由中心各业务处提出。中心科研处负责汇总选题,报中心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四条 热点课题采用定向邀标或委托立项方式。
第五条 中心科研处根据课题研究内容,与中心有关处室协商后为每项课题安排一名联络员。课题开题前,联络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该课题的出题背景,撰写该课题的研究要求。课题的研究要求须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中心领导审定。联络员应参与课题研究,跟踪研究进程,协调研究的相关事项,参加课题提纲细化、初稿拟定等阶段的讨论,对研究成果提出进一步修改或完善意见和要求,最终对课题完成情况和质量作出评价。
第六条 接受委托的课题承接人需填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经中心审定后立项研究。课题承接人须严格按规定期限和研究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课题承接人应主动与联络员共同讨论相关研究内容,加强调研工作,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提交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8000字左右)和上报市领导的内部参阅材料(3000字以内)各一份。
第七条 中心为每项热点课题配备一定的研究经费。在课题承接人提交研究成果并获联络员认可后15日内,中心将一次性全额拨付相应研究经费;如课题承接人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或提交的研究成果等未获联络员认可,将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如课题承接人自行中止研究或未完成研究任务的,将停拨资助经费,第二年不得申报或承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被撤项的课题承接人,第二年不得申报或承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
第八条 上报市领导的内部参阅材料如有市领导批示,中心将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