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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单位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保和水务等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进行水质检验,向水务、卫生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

  第二十四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水务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水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供水管理与水费计收

  第二十六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分不同工程,不同地域成本费用,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水务部门核算,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受益区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户,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供水所必须按每月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水费收取标准原则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当用水总量不足工程设计供水规模的50%时,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可收取基本水费。(当户用水量不足2.5吨按每户每月2.5吨标准水价计收,超过2.5吨按实际用量计收)。商业、建筑业等用水进行分类定价,企事业单位及经营性用水按水表计量以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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