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试运转一次。要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四条 供水主管线要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气阀、管道附属设施定期检修。
第十五条 供水所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446~l995),明确工程管理权属,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和村组或用户签订协议。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
第十六条 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要求新增的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经村、组和用水户协会加注意见,供水单位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设计、安装通水,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申请户(人)自理;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报供水单位批准,并缴纳改建费用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入户供水工程设施损坏,必须立即报告用水户协会或供水所进行停水维修,材料费自理,不得私自拆装。
第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严禁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窑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界牌、界桩等标志。
第十九条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水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水源的管护工作。在取水点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供水工程水场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污水渠道、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