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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管理总站,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各乡镇、各供水所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事宜,负责各供水所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工作。集中供水管理总站要设立供水财务管理专户,各供水所实行报帐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管理总站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供水所,供水所为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的专业组织。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区域内集中供水工程村网以上主体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区域内水费收缴,并为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第七条 各有关乡、镇要设立乡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分站。协助供水所做好供水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群管组织,受益区要根据供水规模的大小,以村、组为单位,确定一名协管员,负责进村主、支管道、进户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维护工作,协助供水所收缴水费。

  第九条 成立由工程管理单位,用水单位和用水户组成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协会主要职责是:监督供水所和协管员管理好供水工程的维护和水费收缴工作,反映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使其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条 农村集中供水管理总站负责人由县政府按干部管理程序聘任,各供水所负责人及管理总站工作人员由水务局统一选聘调配。供水所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由县水务局、集中供水管理总站及相关部门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聘。

第三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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