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发〔2010〕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市属驻县各单位:
《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督和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保护。
县财政局负责每年安排适当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保证集中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县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县物价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县审计局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县电力局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级以上供水主体工程建设维护中出现的占地及群众纠纷处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水务局设立农村集中供水管理总站、供水所直接管理。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新修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池窖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施建受益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