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林权纠纷调处过程中,伪装、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当事人拒不执行调处决定或协议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调处林权纠纷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惩处。
七、健全机制、落实责任,确保各类林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一)建立健全机制。各县区、乡镇都要建立健全林权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逐级成立林权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排查,积极化解各类矛盾,妥善处理各类林权纠纷。
(二)全面开展调查。各县区、乡镇要对本辖区内的林权纠纷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对纠纷的宗数、面积、当事人、时间及成因、主要症结等深查细究,分类梳理,登记造册。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林权纠纷,要认真对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要注重发展老党员、老干部、老长辈威望高、说得清、说了算的作用,做好民间调解工作,做到组内纠纷不出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经组织调解达成协议或上一级林权纠纷处理机构裁决的林权纠纷,在督促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调解协议、处理商定的同时,要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四)领导挂牌包案。结比较复杂的矛盾纠纷,实行各级领导挂牌包案,每宗纠纷确定1名负责领导,一包到底,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重点督办,限期销号,推动林权纠纷顺利解决。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不能形成新的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因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致使林权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形成处理合力。市、县(区)林业、国土资源、民政、信访、公安、司法、档案等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做好林权纠纷处理工作。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要把处理林权纠纷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督查制度,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典型引路,发现问题,跟踪督办,促进林权纠纷排查处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