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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当事人协商解决林权纠纷所签订的协议要上报有关人民政府。对于不合法的协议,人民政府可以令其修改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应予以核准,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的内容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二)行政调处
  经主动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权纠纷机构申请处理。行政调处主要有申请、受理、调查勘察收集证据、调解、裁决五个环节。

  1、申请。由当事人向林权纠纷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申请书》。《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申请书》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3)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4)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2、受理。林权纠纷处理机构收到当事人《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申请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均负有举证责任,提出林权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林权机构林权纠纷处理机构调查核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林权纠纷符合下列条件的,调处机构应当受理:(1)申请人与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2)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和具体的调处请求的;(3)有具体的事实依据的。

  3、调查、勘察和收集证据。林权经纶调处机构作出受理决定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取证,了解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历史和现状等问题,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时,要通知各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做好现场调查笔录,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也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未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纠纷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纠纷事实。

  4、调解。林权纠纷机构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制作林权纠纷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当事人,调解人员分别签字(盖章),并加盖林权纠纷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林权纠纷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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