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二是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既要充分尊重历史,客观看待当时的历史条件,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尊重现实,正视客观存在的问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解决林权纠纷。
三是坚持注重调解、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以调解为主、仲裁为辅,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做到客观公正,诚信办事,公开处理。通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依照《森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向林权纠纷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四是坚持互谅互让、和谐稳定的原则。林权纠纷双方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从大处着眼,互谅互让,通过主动协商解决问题。纠纷未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或在有纠纷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林权纠纷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纠纷,包括所属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之间以及跨乡镇的林权纠纷;市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纠纷,包括直属国有林场与 村集体之间以及跨县区的林权纠纷。
三、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法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
(二)当事人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
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2、土地改革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