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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二是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既要充分尊重历史,客观看待当时的历史条件,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尊重现实,正视客观存在的问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解决林权纠纷。

  三是坚持注重调解、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以调解为主、仲裁为辅,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做到客观公正,诚信办事,公开处理。通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依照《森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向林权纠纷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四是坚持互谅互让、和谐稳定的原则。林权纠纷双方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从大处着眼,互谅互让,通过主动协商解决问题。纠纷未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或在有纠纷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林权纠纷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纠纷,包括所属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之间以及跨乡镇的林权纠纷;市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纠纷,包括直属国有林场与   村集体之间以及跨县区的林权纠纷。

  三、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法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

  (二)当事人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

  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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