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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有关单位:
  为了妥善处理各类林权纠纷,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确保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林权纠纷调处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促进农村改革发展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搞好这项改革,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次林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持续时间长、林情差异大、情况十分复杂,加之集体林权制度经历几次变革后积累许多遗留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又有一些新的林权纠纷也会不断显现出来。妥善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着林改的的质量和进程,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关系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全市各级政府要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正视改革难题,积极开动脑筋,大胆探索创新,在推进农改的实践中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降低林改的社会成本,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和稳定的社会基础,确保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圆满成功。

  二、处理林权纠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天水市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市委办法[2009]100号)和中央、省、市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林权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社会和诣稳定,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国,为推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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