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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4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国资委、能源局、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是促进节能减排、加快产业转型的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当前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安置工作,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切实将职工安置工作摆在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有序分流、妥善安置,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切实将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职工安置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分类指导,实施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经、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职工,充分利用企业自身资源分流安置职工,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应尽可能留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当优先安置分流职工;对暂时不能安置上岗的,企业应当组织学习培训,搞好知识、技能和人员储备,尽量避免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流向社会。各地要通过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等措施,切实帮助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接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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