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业主较少且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具备专用办公场所,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从物业用房中解决并由开发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旧住宅小区的办公场所应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条件的独立设置办公室,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通过建设物业用房的措施逐渐改善办公条件。
第二十四条 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的改造建设资金由县政府承担,列入小区改造计划逐步完善。新开发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不全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
第二十五条 旧住宅小区改造完成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管理物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用于超过保修期的楼房屋面、院面等公共设施的大修、中修。
第二十七条 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配备一名在编大学生做为物业专干,负责本社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社区物业专干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对合同各条款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条 城建、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法院等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监督小组,定期对各物业小区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物业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相关人员工资挂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