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六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及业主等人员(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八条 筹备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
(2)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3)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
(4)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5)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业主身份、户数或者建筑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3)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依法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6)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7)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