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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一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城镇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八卦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物业管理范围:县城城镇住宅小区内的楼面、院面、外墙、走廊、单元门等公共部位的维修和维护;化粪池、污水井的清理与维护;楼内下水管道的疏通;小区绿地管护;小区的美化、亮化及冬季除雪等。
  第四条 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组织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街道办事处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约行为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交付、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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