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储备计划与审批。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和经济发展情况拟订土地储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二) 拟订储备方案。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拟订具体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具体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宗地位置、四至、面积、土地储备成本测算、规划条件(列出市政道路、绿地、其他公用设施等非出让面积以及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地价评估、储备项目预期收益分析、资金筹措计划等。
第八条 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
根据经批准的具体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办理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审批、注销土地登记、房屋拆迁许可等相关手续。
按照现行有关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对具体储备项目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拆迁补偿,达到净地标准。
第九条 净地后土地开发利用
根据需要,可以对实现净地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通过抵押贷款和财政拨付的方式筹集。
县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向县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土地证书用于储备土地抵押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按照土地评估价值确定贷款金额,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第三章 净地出让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土地市场需求状况、产业布局要求,确定供地方案,并报县土地利用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供地方案内容包括:出让方式、出让底价、用途、规划条件、供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出让成交价款支付方式等。
第十二条 净地出让应严格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