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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净地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净地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净地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净地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规范土地供应和动迁补偿标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后计划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地出让,是指对产权关系清晰的储备土地进行拆迁、开发、整理,或者与被拆迁人达成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议后,根据供地计划,通过公开交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净地出让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实现土地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 收购的土地;
  (三)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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