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城市“蓝天工程”
1.推行清洁能源。全面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在城区大力推行以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逐步淘汰效率低下的燃煤小锅炉和炉灶。到2015年,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
2.防治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规定。确保城区所有施工工地现场(包括建筑工地、房屋拆迁工地、土地整理工地等)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3.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城区餐饮业油烟规范达标排放,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符合《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4.整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废气。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利用和除臭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大力控制地面和道路扬尘。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减少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加大道路和地面改造的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减少城市道路扬尘。对绿化带高于路面的道路,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泥土流入路面,造成路面扬尘。积极推行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有效控制道路扬尘。
(四)实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利用的格局,基本杜绝沿路沿河沿库区秸秆野外焚烧现象。
2.加强烟尘控制。继续开展“烟尘控制区”建设,城郊结合部,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两侧至第一山脊处范围内的区域全面创建“烟尘控制区”。各类炉窑灶排放的烟尘、粉尘和林格曼黑度均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到2015年,确保新增“烟尘控制区”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进行,合理部署。
3.防治矿山开采污染。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努力减轻矿山开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废弃物堆放、矿石装运过程中的粉尘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的相关要求。到2015年,全县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80%以上要建成绿色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