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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0〕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大气环境问题,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浙政发〔2010〕27号)、《关于要求加快推进清洁空气行动的函》(丽环发函〔20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及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县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开展生态县建设,先后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过严格环境准入制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等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在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总量剧增的情况下,全县二氧化硫减排已基本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大气环境常规因子质量状况稳定,SO2、NO2、PM10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十二五”期间SO2、NOx、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增量和能耗增长较快。此外,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城乡餐饮油烟、建筑施工扬尘也都不断地向大气排放各类污染物。

  上述这些问题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时开展清洁空气行动,全面整治大气环境污染,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洁的空气,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加快推进全县环境质量改善的必然选择。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力争尽早取得成效,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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