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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2、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3、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8、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国资委或者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资格: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对以上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社会中介机构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市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并不再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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