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三)剥夺资格、资质;
(四)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的。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由承办部门组织;其他案件的听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承办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向承办部门申请的,承办部门应立即转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承办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承办部门应当组成听证工作组负责听证工作。
听证工作组由三人或五人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市人民政府或承办部门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以及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
(三)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本案调查或检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承办部门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