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托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二十一)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二十二)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政府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八、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四)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定完善就业准入政策。
(二十五)全面推进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及有认定资质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要在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从财政拿出300万元作为职业教育经费。县区财政都要设立并逐年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和重点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村地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认真落实省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院校办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