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每个乡镇要依托中小学和乡镇成人教育学校建立一所乡镇职教中心。每个社区都要建立开展职业教育的机构。村级要建立职业教育教学点。企业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和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十六)加强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紧紧围绕技能型紧缺专业和我市支柱产业的人才需求,每年重点建设3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市财政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
(十七)实施“3523”专项建设奖励计划。“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将拿出专项奖励资金,按照扶优扶强、以奖代补、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每年对3所达到省高级示范性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含农业广播电视学校),5所达到市级示范性骨干职业高中,20所达到市级标准的乡镇成人教育学校、乡镇培训中心及县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3个新创建的实验室训练基地给予奖励。同时,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对承担成人继续教育并出色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专项奖励。各县区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配套奖励。
六、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八)推动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院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院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做大、做强职业教育集团,提升职业教育综合实力,打造职业教育知名品牌。
(十九)深化公办职业院校以人事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拉开分配档次,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二十)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民办职业院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对待,统筹安排,保证民办职业院校发展的土地需要。因国家建设或城市改造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拆除属于民办职业院校所有的办学场所时,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要解决新的办学用地并给予合理补偿。民办职业院校在征地和新建、改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及附属建筑设施时,享有公办院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对办学规模较大、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职业学校,应当给予奖励或资助。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和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到民办职业院校任教。民办职业院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教师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