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要求,从2006年7月起,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县(区)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低保标准,核定低保人数。至年底,全市农村低保要争取纳入17.4万人,以后逐年扩大覆盖面。2006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补差金额不低于2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县(区)分担比例为2∶8。要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同时,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因艾滋病导致困难家庭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切实将农村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面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五)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要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农村的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各县(区)医疗救助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区)规定的医疗救助封顶线。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要把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可从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适当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要建立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南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豫政文〔2005〕61号)要求,2005年我市固始县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06年,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文件精神,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从7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市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