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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统一制度,区别标准。适应社会救助制度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建立目标明确、方向一致,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统一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城乡不同困难群体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方式和标准,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社会救助。

  三是依法保障,规范管理。制定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到位。要加强乡镇、街道以及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社会救助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联动,分步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内容多、覆盖面广,要坚持面向全社会,实现城乡统筹,因地而宜,量力而行,整体推进,逐步到位。

  三、突出重点,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71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第65号令)规定,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有依法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对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审批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两榜公布”(即低保对象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件与材料,居委会、街委会、社区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征求群众意见、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以社区为单位张榜公布、发放低保金《领取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投入,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不得因中央和省、市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本级财政投入,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拖欠低保资金发放。低保资金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克扣、挪用、侵占低保资金,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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