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
(三十一)对于节能建筑实行检测与认定制度。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承担节能建筑的检测工作。经检测和认定的节能建筑,颁发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节能建筑标识。未取得节能认定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检测和认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经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发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
(三十三)市节能建筑认定机构应当定期对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通告,并对其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跟踪管理。对查实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应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收回认定证书和标识。
六、奖惩
(三十四)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由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
(三十五)凡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允许在建筑物上镶嵌永久性的节能标识,优先各类评优;
(三十六)对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不力的县(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园林城市”、“综合目标管理”的评奖。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州杯”等奖项的评奖。
(三十七)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