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在改革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加强与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与配合,做好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
(二十四)对用于节能建筑的节能材料与产品,实行认证制度。由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经河南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志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和推广分布。使用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复核检测并记录建档。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和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不按本条规定要求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节能建筑,不予进行节能检测和认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二十五)推广节能建筑涉及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房产等各方面的工作,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落实责任目标,完善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制度,通过联系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二十六)新闻媒体要加大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宣传力度。要结合实例向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公众建造节能建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开设舆论窗口和督察平台,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
(二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展开。
(二十八)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实施先培训再上岗制度,切实保证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项目中得到落实,保证节能建筑质量,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九)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备案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工程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要把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予以通报。要对典型和重大的节能建筑专项检查通报情况进行问责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