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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依法取缔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对不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依法吊销或注销非煤矿山工商营业执照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公安部门的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对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依法履行对民爆物品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整顿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待验收合格后退还,方可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或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核发《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也不准予供应民爆物品;对涉嫌非法开采、破坏性采矿案件、非法倒买倒卖、非法挪用(包括利用合法矿井手续骗取炸药用于非法矿井开采)民爆物品的案件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其责任;对依法吊销或注销非煤矿山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六、供电部门的职责

  供电部门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切断电源,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地方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对新建矿山拒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供给生产用电。

  七、监察部门的职责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矿山负责人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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