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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4、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察的主要对象及重点内容

  (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对象

  各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察的重点内容

  1、城乡规划编制方面。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是否按要求开展了前期研究和论证;各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是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建立情况;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及上一层次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城市主要出入口、中心区、行政办公区、火车站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是否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2、村镇规划编制方面。是否按市政府要求2006年完成100个乡镇和1000个村(庄)的规划编制,2007年完成所有乡镇和1000个村(庄)的规划编制,2008年底之前完成所有村(庄)的规划编制;村镇规划编制是否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村镇规划成果是否经严格评审,依法报批;村镇规划批准后是否进行长期公示,是否有随意更改和在规划区外批建项目;是否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3、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进政府集中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情况;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是否完善;规划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城市规划和集中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等情况;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情况;涉及城市资源和环境保护、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大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是否实行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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