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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信政办〔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体系,有效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及《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构建和谐信阳为目标,逐步健全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现场救助。要组建救助服务队,主动加强对市区主要干道、人口密集地、流浪乞讨人员栖身地等地段的巡查,加大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人员实施现场救助的力度。各级公安、卫生、行政执法、交通、铁路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

  二、公安、城管(含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并应当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当帮助或护送其到救助站。公安机关对强讨、强要、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法规处置。

  三、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对有救助标志且正实施救助的救助车辆提供方便。交通部门对经审批认定的专用救助车辆免收养路费。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要凭救助站的换票证(三联单)为流浪乞讨人员进站、乘车、返家提供方便。

  四、民政、公安、城管(含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符合救助范围病人的抢救、治疗费用由救助站或者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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