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执法行动整治的重点区域是浉河区、平桥区;其它县及各管理区、开发区也要把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三、方法步骤和措施
专项执法行动从6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6月初至6月15日)。各地要结合实际,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营造打击传销的强大声势和社会氛围。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重点排查曾经聚居过传销人员和外地人员的宾馆、出租房屋、城乡结合部的村庄,摸清传销窝点、人数等情况,密切掌握传销活动的规律和动向,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集中查处阶段(6月16日至7月底)。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行突击检查。要以查处大要案件为突破口,采取“端窝点、抓头目、扣财物、封账号”等强有力手段,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对参与传销人员要登记造册,依法处理;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宾馆、房屋出租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治理巩固阶段(8月1日至8月底)。在抓好集中查处取缔传销活动的同时,要把握政策,做好一般传销参与者的疏导劝解、遣返等善后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防止聚众上访、闹事等群众性事件的发生。各级公安、工商、交通、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与传销者单位、户口所在地的联系,积极稳妥地做好遣返安置工作。对已取缔的传销窝点,要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复查,防止传销人员再次聚集,对多次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措施,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形成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综合治理。公安、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同时,要提供必需的财力和物力保障。具体责任明确如下:
(一)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职能,加强对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打击传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职能,根据《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