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灾动员
救灾指挥部根据市人民政府指示,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现代通信手段向社会公布灾情,紧急动员,引导和教育灾区群众自觉服从指挥,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抗洪救灾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灾情统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南省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豫救办〔2005〕2号)规定,规范灾情统计程序,加快灾情快报速度。县区要在灾情发生3小时内初报市主管部门,市在2小时内审核上报。灾害发展过程中,坚持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灾情发展变化动态,除填报灾情报表外,要附加文字说明。县区民政(救灾)部门要在24个小时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和救灾需求;市民政部门要在48个小时内汇总并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和救灾需求,同时,以政府正式报告形式逐级上报。
民政部门与水利、气象、农业、统计、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调查核实灾情,合理分析,统一口径,做到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严防乱报、错报和弄虚作假。要加强灾情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灾情统计报表严格执行审查、签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层层严格把关,确保灾情各种数据及时、准确、可靠。
五、灾民救助措施
(一)紧急转移灾民
当洪涝灾害对群众生命构成严重威胁,需转移安置群众时,要按照市、县区防汛迁安预定方案采取村对村、户对户的对口安置以及预先设定的临时安置地点,迅速有序地进行转移安置。由市、县区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决定启用紧急转移安置分队,组织实施灾区群众安全转移。
(二)应急食品供应
各级民政部门要保证第一批应急生活物资及时运送到位,并安排好后续生活的供应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合理设置食品供应站,每人每天供应0.5公斤主食等生活必需品。
(三)伤病人员救助
抗洪抢险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抗洪抢险过程中出现的创伤、溺水、突发性疾病及因灾造成的疫情,市、县(区)、乡(镇)卫生防疫部门要立即组成医疗队,实施医治,并负责检查、监测环境、饮用水源、食品卫生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爆发和流行,确保大灾无大疫。
(四)灾后生活救济
1、口粮救济。在洪水退后,县(区)、乡(镇)立即组织灾情统计,迅速准确上报灾民缺粮、缺衣被数量。其中需口粮救济人口,按无自救能力人员每天0.5公斤贸易粮标准,计算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所需粮食缺口数量。救灾款粮拨发程序: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张榜公布、乡镇政府审核,县区民政救灾部门批准、备案,再次张榜公布,发放灾民救助卡。所需资金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从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向上级申请。灾民口粮救济可以采取下拨口粮救济款由灾民自行购粮,也可以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购粮发给灾民。对于暂时缺粮、但有偿还能力的灾民,经县区政府批准,由民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组织向灾民借粮,实行夏借秋还、秋借夏还的办法,帮助灾民度过难关。2、衣被救济。对因洪涝灾害造成灾民缺衣少被的困难,主要由县区民政部门从社会捐赠物资中解决,不足部分申请上级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