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程序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设立简化名称核准和筹备程序,具备条件的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时应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如下材料:1、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书面成立申请;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3、注册资金证明;4、固定的办公场所或固定的联络地点证明;5、章程草案;6、会员名单;7、组织机构人员名单;8、负责人概况。县(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乡(镇)、村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后可免于公告,以民政部门批复的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同时免交证书费和登记费。
(五)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设立方式
一般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农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科技领域、服务功能等设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实行一品一会、一业一会或一技一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名称应以农产品特征、技术特征、产业特征、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不应以从业人群特征命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跨区域发展会员,可创办企业(公司)或组建合作组织。可以在村级范围内,也可跨乡(镇)、县(区)甚至跨市、跨省进行专业合作。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工作原则及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
1、依法归口登记的原则。依法登记就是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都要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归口登记就是凡属公益性社会团体性质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在民政部门登记;凡属以营利为目的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性质不确定的,应在确定性质、完善章程后,再分别依法予以登记。
2、双重管理的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党政机关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3、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尊重农民意愿,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道路,防止出现政府行政干预和协会行政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