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够满足不同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统筹安排,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出发,把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加快发展步伐,确保城乡“三无”(无依无靠、无法定抚养人、无稳定经济收入)老人和生活困难老人得到免费或低收费养老保障服务。
(二)统一规划,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和旧城(村)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将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光荣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经办场所。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稳步推进国有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作形式。
(三)加强引导,支持发展居家老人服务业务和老年护理、临终关怀业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和开展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康复护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
(四)促进老年产品市场开发。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各种服务机构研究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产品,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精神愉悦、提高素质、发挥才智的各类社会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大扶持力度,加快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政策扶持是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豫民福〔1998〕19号)等文件中关于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新的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光荣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