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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健全普法依法治理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健全普法依法治理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的通知
(新治办〔2011〕48号)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驻疆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展普法工作25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自治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已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为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也存在着有的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具体工作部门及负责人不明确,工作推诿、扯皮;有的部门(单位)具体工作部门人员变更后不及时报送变更情况,致使一些工作延误、不落实;有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在法制宣传教育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责任认识不到位,工作被动、应付等。

  为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和负责人,并纳入年终考核;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和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等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由“一把手”任组长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尤其是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暨普法依法治理与“法治六进”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具体工作部门多头设立的,要结合实际进行整合(“法治六进”工作是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二、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年终考核,每年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结合实际建立并落实学法制度和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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