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岗位责任制》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新司办〔2011〕59号)
厅机关各处室及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细则》要求,厅效能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岗位责任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首问负责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限时办结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服务承诺制》等四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岗位责任制;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首问负责制;
附件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限时办结制;
附件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服务承诺制。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岗位责任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是主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 ﹝ 2009 ﹞ 194 号)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七)监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