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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三)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妇幼保健所(站)、卫生所、医务室;

  (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

  第七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满1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取得《营业执照》,允许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须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取得符合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五)医疗机构营业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综合门诊部营业面积应达到600平方米以上;卫生所、诊所营业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非自有房屋租期应为3年以上。

  申请定点的口腔医疗机构,应配备治疗椅3台以上。

  第八条 具备上述条件且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军队医疗机构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有能力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七)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及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八)医疗机构营业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审核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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