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人员实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额返还。
(四)统筹包干住院医疗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超额不补,节余归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所拨付的统筹包干住院医疗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核。
包干单位每年12月份可办理包干变更事宜。已实行包干的人员,除调离或死亡外,在包干年度内不得变更。
八、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就医管理
(一)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退休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选择1所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异地居住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的参保退休人员,应填写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提供本人异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异地就医。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期间,将封存其医疗保险IC卡。每年12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异地居住就医申请或定点医院变更等事宜。
(二)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我市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统筹支付比例等支付。但属于药品费用的,应按照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诊疗项目费用的,应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即时结算的,须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将有关资料交医疗保险专管人员,由医疗保险专管人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三)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如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应由居住地定点医院开具转诊单。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返回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备案并解封医疗保险IC卡后,方可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其住院医疗费用。出院结算后1个月内,应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的,视为放弃异地就医待遇。
(四)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包干管理,每年6月1日至20日或12月1日至20日可办理提取返还。若本人未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账户资金可以结转或依法继承。
(五)从异地返回大连市统筹区域内居住的退休人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注销异地居住就医的有关手续。未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所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