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3.参保人员在出差或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关诊疗凭据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结算。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转往异地和异地急诊治疗)因住院、恶性肿瘤门诊放疗、门诊透析等,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四)各区市县、先导区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前已享受门诊规定病种补助待遇的,其当年享受的待遇标准在市级统筹后仍按统筹前当地政策执行。从2012年1月1日起,门诊规定病种、检诊方法、补助标准等统一按照市级统筹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经办管理等,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

  (二)参保人员当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异地治疗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三、关于定点管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评定、违规处罚和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等实行统一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截止2011年2月28日前,凡由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合格的,发给定点资格证书,并纳入市级统筹定点管理。

  四、关于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

  (一)凡参保患者(急危重病人除外)同时具备符合住院条件、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和需系统治疗的,可申请建立医疗保险家庭病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