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血友病输血治疗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12000元。

  (五)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恶性肿瘤术后化学药物灌注治疗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5%。

  (六)艾滋病发病者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每月定额补助150元。补助费用年度内有效,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七)乳腺癌内分泌治疗,使用国产药物的,统筹基金支付85%,使用进口(含合资)药物的,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6000元。

  第七条 享受门诊规定病种Ⅰ类补助的参保人员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期间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在门诊发生的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享受乳腺癌门诊内分泌治疗补助的患者,在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内分泌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因病情需要进行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的,门诊内分泌治疗补助随之停止。

  第八条 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实行初检、复检认定制度。被认定为门诊规定病种Ⅰ类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以及既往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检诊。

  初检符合标准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检。复检不符合标准或不参加复检者,不能享受门诊规定病种补助。

  复检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认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检诊医院签订检诊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检诊期限、检诊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检诊医院的违规处罚等内容。

  门诊规定病种的具体检诊医院、检诊时间、检诊方式等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条 门诊规定病种人员实行定点就医。经检诊被认定为门诊规定病种的人员,可自主选择一个定点单位作为本人被认定病种的定点治疗单位。其中,异地安置人员应选择异地安置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治疗单位。定点治疗单位一经选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但每年1月份可自主变更1次。具体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安排。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