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血友病输血治疗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12000元。
(五)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恶性肿瘤术后化学药物灌注治疗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5%。
(六)艾滋病发病者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每月定额补助150元。补助费用年度内有效,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七)乳腺癌内分泌治疗,使用国产药物的,统筹基金支付85%,使用进口(含合资)药物的,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6000元。
第七条 享受门诊规定病种Ⅰ类补助的参保人员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期间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在门诊发生的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享受乳腺癌门诊内分泌治疗补助的患者,在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内分泌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因病情需要进行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的,门诊内分泌治疗补助随之停止。
第八条 门诊规定病种Ⅰ类实行初检、复检认定制度。被认定为门诊规定病种Ⅰ类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以及既往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检诊。
初检符合标准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检。复检不符合标准或不参加复检者,不能享受门诊规定病种补助。
复检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认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检诊医院签订检诊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检诊期限、检诊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检诊医院的违规处罚等内容。
门诊规定病种的具体检诊医院、检诊时间、检诊方式等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条 门诊规定病种人员实行定点就医。经检诊被认定为门诊规定病种的人员,可自主选择一个定点单位作为本人被认定病种的定点治疗单位。其中,异地安置人员应选择异地安置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治疗单位。定点治疗单位一经选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但每年1月份可自主变更1次。具体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