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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31. 精神分裂症。

  (二)病种Ⅱ类

  1. 重症尿毒症肾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和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的治疗);

  2.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

  3. 血友病输血治疗;

  4.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恶性肿瘤术后化学药物灌注治疗;

  5. 艾滋病患者的门诊普病治疗;

  6. 乳腺癌内分泌治疗。

  第四条 经检诊被认定为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认定病种所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病种Ⅰ类设定起付标准300元,病种Ⅱ类暂不设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五条 经检诊认定患有两种及以上病种Ⅰ类疾病的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年度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础,增加500元。

  病种Ⅰ类补助与病种Ⅱ类补助可以兼得。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

  (一)病种Ⅰ类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治疗单位的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详见《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二)重症尿毒症肾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统筹基金支付94%,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4512元,门诊透析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以上的,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治疗的,国产药物支付85%,进口(含合资)药物支付7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4000元。

  (三)器官移植术后第一年,使用抗排斥药在3.4万元以内的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4%;使用抗排斥药在3.4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使用抗排斥药在4.4万元以上5.4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使用抗排斥药在5.4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使用抗排斥药超过7.4万元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器官移植术后第二年起,使用抗排斥药在2.3万元以内的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4%;使用抗排斥药在2.3万元以上3.3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使用抗排斥药在3.3万元以上4.3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使用抗排斥药在4.3万元以上6.3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使用抗排斥药超过6.3万元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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