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1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规定病种包括病种Ⅰ类和病种Ⅱ类。
(一)病种Ⅰ类
1. 甲状腺功能亢进;
2. 甲状腺功能低下;
3. 肺结核;
4. 淋巴结核;
5. 下肢静脉曲张;
6. 股骨头坏死;
7. 复发性阿弗他溃疡;
8. 高血压病;
9. 冠心病(专指心肌梗塞和心绞痛);
10. 风湿性心脏病;
11. 肺心病;
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13. 银屑病;
14. 口腔扁平苔藓;
15. 侵袭性牙周炎;
16. 类风湿性关节炎;
17. 慢性病毒性肝炎;
18. 糖尿病;
19.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 帕金森氏病;
21. 重症肌无力;
22. 溶血性贫血;
23. 再生障碍性贫血;
24. 白塞氏病;
25. 肝硬化;
26. 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
27.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28. 慢性肾脏病(CKD)三期及以上;
29. 恶性肿瘤;
30. 白血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