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9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就医需求,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统筹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职工。
第三条 参保职工可在统筹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参保职工因病需要住院(含家庭病床)的,应自觉出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或社会保障卡,下同),未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条 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院内转科治疗,不得重复收取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第五条 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特诊医疗证的参保职工,享受正司局级以上待遇人员每日床位费在70元以内的,其他人员每日床位费在35元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六条 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在非统筹区域内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未按规定申报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参保职工因病情确需转往非统筹区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申报审核备案制度。办理异地转诊转院,须提供大连市三级甲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单、本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等相关材料。
异地转诊转院城市原则上限定在北京、上海、沈阳等副省级以上城市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对上述城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特殊疾病,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异地转诊转院的城市和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