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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延长《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延长《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沪交港函〔2011〕1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由我局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有效期至今年6月。由于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已经公布,并将于今年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的法规、规章正在修订过程中,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现将我局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有效期延长,换证工作暂缓进行。延长期限我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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